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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規章
宗熹 吳發表於2009年 11月 24日(Tue.) 00:08
 

中國武術社 社員規章
97年10月22日第七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名稱為中國武術社社員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

第二條: 本規章為立法設立、規章內容不得與校規及中華明國憲法牴觸。

第三條: 本規章以仁德醫護專科管理學校中國武術社社團中訂定生效。

第四條: 本規章為所有社員必須遵守,幹部亦遵守本社一切社員規章。

第五條: 本規章之任務如下

1.        根據社團實際狀況,設立社員須盡之義務與維繫社團良好形象。

2.        社員依規章所訂定之規範行事,避免責任的推諉與社務進度之落後。
3.        彙整社團社員統一性與凝聚向心力,以提升社團推廣效率。

4.        維護社團社務與其他有關宗旨
二.        處分:
第一條: 社員如有違反社員規章,初犯者將予以警告,並負起該社務中所有損失。

第二條: 社員如有違反社員規章,從犯者將予以暫時停止社團活動,並負起該社務中所有損失。

第三條: 社員如有違反社員規章,並續者將予以加倍停止社團活動,並負起該社務中所有損失。

第四條: 社員如有違反社員規章,慣犯者經長老會與幹部聯決議將於以罷免並負起該社務中所有損失。

第五條: 以上處分以單一法規為記,不可合併。

三.        法規:
    第一條: 社員必須遵守傳統中國道德禮教,及社員大會訂定之社員規章與校  規及中華明國憲法所制定規章。
    第二條: 社員應要和平共處,不可勾鬥,亦不可因公徇私。

    第三條: 社員間要互相幫助及相互鼓勵,必須相處融洽,不可私鬥與互相批判。
    第四條: 社員不可不當騷擾社員或對社員做出不禮貌之舉動。

    第五條: 社員不可對其他社員、幹部、選手提出任何不當之個人要求,造成困擾。
    第六條: 社員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社名譽風氣之行為。

    第七條: 社員不得惡意發表文章或言論,謾罵選手及本社成員,或做出對社員及本社傷害之舉動。
    第八條: 社員大會須切實參與討論,不可無故未到。

    第九條: 有關幹部會相關事務請向幹部回報,並由幹部與相關人員聯繫。

    第十條: 凡擔任本社之社員部,必須盡自己最大的能力服務社團,及完成幹部指派之任務,除有正當理由並提出證明外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社團幹部對社員指派之任務處理皆須於規定時間前兩日繳交由幹部統整。
    第十二條: 社員不論練習時間或平日之相處必須固守禮儀與尊重,並遵循男女有別之禮教,男女不得過份親密。
    第十三條: 社員帶領之師弟妹在管理的範圍內必須顧全師弟妹之安全,聯繫與教悔並遵循禮法,不得作不良示範。
    第十四條: 社員間必須遵守長幼有序,兄友弟恭之禮儀,不論是否為直系師兄姐或師弟妹皆需互相尊重、體諒、包容。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及幹部如有破壞本社規章及損毀本社之名譽者,本社有權隨時終止其社員或幹部資格,並禁止其繼續參加任何本社之活動。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凡對本社戶成員有任何意見與問題,皆可向各幹部及長老提出看法及意見。
    第十七條: 嚴禁冒用其他社員及幹部、長老名義散撥不實消息妨害他人名譽、隱私或張貼不實與引人犯罪之資訊。
    第十八條: 本社社員必須奉行終身學習,不得懈怠亦不可以下犯上忤逆師長與師兄姐。
    第十九條: 社員不得藉由指導師兄姐之身分騷擾所屬師弟妹,或對師弟妹做出不禮貌之舉動。
    第二十條: 本社社員於社團練習時間必須公私分明,不得將私人情緒或偏見帶進社團影響社團營運合諧。
    第二十一條: 社員在外之不法行為,皆與本社無關。

    第二十二條: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之行為,將交由長老、幹部及社員大會決議       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