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規則

定義:

  • 1.球在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稱為一個「回合」(Rally)。
  • 2.從發球時,球被拋起前,在非執拍手掌心靜止狀態的最後瞬間起,至球觸及球檯、球網組合,執拍手持握之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以外之任何物,或至該回合被判定為重發球或得分為止,稱為「比賽中」(In Play)
  • 3.不予判分的回合稱為「重發球」。
  • 4.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得分」(A Point)。
  • 5.執握球拍的手稱為「執拍手」(The Racket Hand)。
  • 6.非執握球拍的手稱為「非執拍手」(The Free Hand)。
  • 7.球員手中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觸及球時稱為「擊球」(Strike)。
  • 8.對方擊球朝向檯面方向或檯面上方,在球尚未觸及本方球檯區且未越過本方端線前,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物時,稱為「阻擋」(Obstruct)。
  • 9.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稱為「穿帶物」(Wears or Carries),此不含比賽用球。
  • 10.球從球網組合凸出球檯部份的下方或外側而過,或球過網後,反彈回本區,均視為「越網或繞網」(Over Or Around The Net Assembly)。
  • 11.球檯的端線(The End Line)包括其兩端的為限延長線。

有效發球:

  • 1.在開始發球時,球應靜置於張開平坦的非執拍手掌心上,且在發球方端線之後及檯面水平之上。
  • 2.發球員應以手將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拋起,至少升離非執拍手16公分以上,且不得使球旋轉,球下降擊球前不能觸及任何物。
  • 3.當球從拋軌之最高點下降,該發球員應予擊球,使球先觸及己方檯面,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組合觸及對方檯區。雙打時,球應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繼之,觸及接發球方檯面的右半區。

比賽次序:

雙打時,先由發球員做有效發球,次由接發球員做有效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做有效回擊,序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做有效回擊,此後雙方球員依此次序輪做有效回擊。

重發球:

  • 1.發球時,球越網或繞網時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或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 2.若球已發出而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未試圖接球。
  • 3.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依規定作有效的發球或回擊。
  • 4.雙打時,由非輪定的球員發球或接發球。

比賽中斷:

  • 1.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 2.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 3.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的結果可能受影響。

對方得分:

  • 1.對方未能做有效回擊。
  • 2.球員完成發球或回擊後,球在被對方拍擊前,處擊球網組合以外的任何物品時。
  • 3.對方擊球未觸及接球方檯區而越過端線。
  • 4.對方阻擋來球。
  • 5.對方連續兩次擊球。
  • 6.對方以不符合2.4.3規定之拍面擊球。
  • 7.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移動比賽檯面。
  • 8.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觸及球網組合。
  • 9.非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 10.雙打時,對方未按輪定次序擊球。

一局:

一局比賽已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但雙方均得10分以後,以先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

接、發球順序:

  • 1.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猜球)決定之,抽籤(猜球)勝者得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或開始之方位。
  • 2.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方位之選擇,另一方得做其他的選擇。
  • 3.每發二分球後,該接發球方換為發球方,依此輪轉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10分(Duce),或實施促進制度,其後之發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僅輪發一球。
  • 4.在雙打賽的每一局,首次發球的一方應決定誰先發球,再由首局接發球方決定誰先接發球,此後該場各局當首次發球員選定後,其接發球員應該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球員。
  • 5.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輪到接發球的一方應互換接發球次序。
  • 6.一局開始時在此方位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開始時在另一方,而在一場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換方位。

方位次序錯誤:

  • 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或接發球次序錯誤,應即中斷比賽,按該場比賽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回復原應輪定的發球員發球,及原應輪定的接發球員接球,雙打時按該局開始時首先發球方所確定的次序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 2.裁判員一旦發現球員應互換方位而未換時,應即中斷比賽,並按該場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 3.在任何情況下,錯誤發現前的所有得分均應計算。